4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两则公告称,为推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编制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和《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两项信息化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而此次公布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中明确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和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各参与方基本要求。无疑,这将意味着我国的医药产业正式进入电子监管时代。
此次《建设导则》规定,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应包含药品追溯系统、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和药品追溯监管系统。同时,包含药品在生产、流通及使用等全过程追溯信息,并具有对追溯信息的采集、存储和共享功能,可分为企业自建追溯系统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追溯系统两大类。
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可以自建药品追溯系统,也可以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的药品追溯系统。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建设追溯系统,并将相应追溯信息上传到追溯系统。药品追溯数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
药品追溯体系已进入实际阶段。无疑这对于整个药品批发、零售行业又是一次大洗牌。倘若药品溯源体系一旦全面铺开,实现“闭环”建设,追溯到医疗机构和药店终端,除了假药、 劣药再无处藏身,销售回流药成为历史,将有大批的中小药店和批发商遭到淘汰。